奉节宠物市场在哪里?
为了规范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秩序,有效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,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》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家禽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经县政府研究,现将调整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区域
滨江环路以北,朱衣河以东,安坪长江大桥以南,夔门街道高峡平湖大道以西及以上区域的滨江环路所围区域(含滨江环路、朱衣河、安坪长江大桥、高峡平湖大道)所涵盖的片区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,在该区域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活动。但该区域内原已设置的活禽交易宰杀点:夔州路农贸市场、滨江国际农贸市场、金榜山农贸市场、长江市场活禽交易宰杀点,在本通告实施时仍设有活禽交易宰杀点的,暂为过渡管理期间临时活禽交易宰杀点,过渡管理期为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。在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外,应设置活禽集中宰杀场(点)和交易门店。
二、调整时间
2017年9月1日
三、管理要求
(一)本通告所称的禽类,指鸡、鸭、鹅、禽鸽、鹌鹑以及依法批准可食用的其他禽类;活禽交易是指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禽类收购、销售、寄养(托管)和提供经纪等交易、中介服务的行为。活禽交易市场、活禽交易宰杀点、活禽批发市场是指为从事活禽交易提供场所、设施的经营场所。
本通告所称的活禽屠宰,是指将活禽宰杀后,对禽体进行脱毛、切分等初加工行为;活禽集中宰杀场(点) 指符合动物防疫检疫和环境保护要求,为活禽所有人提供宰杀服务的经营场所。
(二)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内原已设置的活禽交易宰杀点,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调整退出,县人民政府明确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配合实施整治、引导、关闭搬迁等工作。
过渡期管理期间的临时活禽交易宰杀点按照“定点屠宰、白条入市、冷链配送、冰鲜上市”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。
(三)对经营冰鲜禽产品的市场(门店),按农产品市场(门店)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(四)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外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活禽批发市场、活禽交易市场、活禽交易宰杀点、活禽集中宰杀场(点)的,应符合主城区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、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,按照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》办理《动物防疫许可证》,向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、审批后,到国土房管、城乡建委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、食品药品监管、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
(五)活禽集中宰杀场(点)和交易门店经营者应遵守《动物防疫法》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《重庆市家禽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,严格执行动物防疫、疫情监测报告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,确保经营的禽类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。
(六)市场(门店)举办者应加强内部管理,建立健全活禽交易、宰杀和卫生保洁制度,配备专职管理人员,督促场内经营户对活禽交易、宰杀区域进行严格消毒,严禁将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禽产品混放;每日收市后对活禽交易、宰杀区域落实消毒制度,对未销售和未屠宰的活禽进行隔离。在动物疫情预警防控期间,对存栏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,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记录,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控、消毒和处理等情况。
(七)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内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的,由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依照《重庆市家禽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查处;在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区外未取得《动物防疫许可证》从事活禽交易、宰杀和活禽集中屠宰场(点)和交易门店在动物疫情预警防控期间,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场所、器具进行严格消毒,未对存栏的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,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查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