宠物店串串要吗?
宠物店一般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。
《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兴办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和隔离场所,动物屠宰加工场所,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附具相关材料,经审查合格的,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;经营动物、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,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,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。
具体条件要求可以查看《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一条和农业农村部的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,需要的申报材料可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咨询。